整治污染“黑手”必須重拳出擊
電鍍資訊:兩高聯手“重拳出擊”,以發布司法解釋的方式,進一步明確規定14種情形屬于《刑法》規定的“嚴重污染環境”;明確規定8種情形應當對負有監管職責的公務人員認定“環境監管失職罪”,用刑罰手段打擊環境監管中的失職、瀆職行為;同時,該司法解釋還明確了“有毒物質”的范圍和認定標準。這些標準明確具體、操作性強,有望解決此類案件辦理中的取證難、認定難問題。
從6月19日起,私設暗管或利用滲井排污,將被認定為“嚴重污染環境”犯罪;導致三十人以上中毒將被認定為“嚴重污染環境”犯罪;致使集中飲用水源取水中斷12小時以上,也將被認定為“嚴重污染環境”犯罪……來自本報的報道顯示,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6月18日出臺的司法解釋,將14種情形列為應當被認定為“嚴重污染環境”的犯罪。這意味著,無論是個人還是單位,只要實施這14種行為其中之一,將被判處刑罰并苛以罰金。
清潔的飲水、干凈的空氣、無害的土壤,每個人的生活都離不開。然而,一些地方,霧霾天、顏色河、重金屬超標土壤近年來卻成了公眾頭疼的現實環境。6月19日公布的一項統計顯示,5月份,京津冀地區空氣質量平均達標天數比例為27.4%,重度污染以上天次占8.7%。2005年,國家環保部門曾披露,流經城市的河流90%的河段都受到比較嚴重的污染,全國75%的湖泊出現了負營養化的問題。而直接關系著糧食安全的土壤重金屬超標問題也頻頻見諸報端。日趨嚴重的環境污染,讓每個人都成為受害者,也讓更多的人關注環境保護問題。
但是,查處環境污染行為面臨“取證難、鑒定難、認定難”,導致污染環境者被處罰或被判刑者少之又少,“破壞環境違法成本小”的狀況長期存在,一些環境污染事件中監管不到位甚至監管缺位現象嚴重。
上述問題引起最高立法機關的重視。2011年實施的《刑法修正案(八)》將“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”調整為“污染環境罪”;降低了入罪門檻,將“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,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”修改為“嚴重污染環境”;擴大了污染物的范圍,將原來規定的“其他危險廢物”修改為“其他有害物質”。
為了讓這一更加嚴厲的法律規定落地,兩高此次聯手“重拳出擊”,以發布司法解釋的方式,進一步明確規定14種情形屬于《刑法》規定的“嚴重污染環境”;明確規定8種情形應當對負有監管職責的公務人員認定“環境監管失職罪”,用刑罰手段打擊環境監管中的失職、瀆職行為;同時,該司法解釋還明確了“有毒物質”的范圍和認定標準。這些標準明確具體、操作性強,有望解決此類案件辦理中的取證難、認定難問題。
比如,過去認定環境污染犯罪得有個結果,而該司法解釋規定的14種情形中,有的只要有相應行為,就可以定罪。比如,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、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、傾倒、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、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、有毒物質的;私設暗管或者利用滲井、滲坑、裂隙、溶洞等排放、傾倒、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、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、有毒物質的……上述行為,無論是否發生危害結果,都要定罪。
此外,這一司法解釋還降低了一些犯罪行為的認定標準,比如該司法解釋規定,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、三人以上輕傷或者一人以上重傷的,即構成污染環境罪;致使一人以上死亡的,即應當認定為“后果特別嚴重”。而2006年的司法解釋規定,“致使三人以上死亡”,才能認定為“后果特別嚴重”。這一變化,突出了從嚴打擊環境污染犯罪的立法精神。
1972年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上通過的《人類環境宣言》提出:“人類有權在一種能夠過尊嚴和福利的生活的環境中,享有自由、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條件的基本權利,并且負有保護和改善這一代和將來的世世代代的環境的莊嚴責任。”黨的十八大把生態文明建設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,納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五位一體的總體布局,并首次提出了“建設美麗中國”的美好愿景。我們有理由相信,在嚴厲的法規約束下,在各方的通力合作下,伸向美麗環境的“黑手”能夠被及時斬斷,我們賴以生存的環境能夠一天比一天更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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